彩禮,系男女雙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,一方向另一方贈送的聘金、聘禮。常見的彩禮種類有錢款、金銀首飾、家電車房等。
民法典第10條規(guī)定:“處理民事糾紛,應當依照法律;法律沒有規(guī)定的,可以適用習慣,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。”就是說,處理有關民事糾紛缺乏法律依據(jù)時,可以民間風俗習慣作為依據(jù)。而關于悔婚時女方應否返還彩禮的問題,法律是有具體規(guī)定的,所以不能按當?shù)氐娘L俗習慣來處理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民法典>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5條規(guī)定,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,男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法院應當予以支持。就是說,男方給付彩禮,屬于附條件的贈與,是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。因此,曹某要求貞貞返還彩禮的請求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
另外,對于婚戀期間給付大額財物的,如給付大額錢款,贈送名表、車輛甚至房產(chǎn)等貴重禮物,或者作為對另一方的物質幫助,一般會被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,即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給付,甚至會被認定為彩禮性質。當雙方最終未登記結婚,該贈與行為不發(fā)生法律效力,贈與方可以要求返還。當然,也有不少此類案件被法院認定屬于一般贈與。究竟是附條件贈與還是一般贈與,這要看雙方提供的證據(jù)。